
組織介紹
一、本會董事會,設董事九人,董事任期三年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分之。
二、董事之人選由捐助人提名並經現任董事會同意後敦聘之,但第一屆董事之人選全部由捐助人推選之。
三、本會設董事長一名,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四、董事會之職權包括:
- 業務計畫之制定與推行及業務報告之審定。
- 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於符合法令規定且不違背本會公益目的之前提下,為置產及投資行為。
- 任免執行長及副執行長。
- 對董事人選行使同意權。
- 章程修訂之建議。
- 法人解散或目的變更之擬議。
-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及處理。
五、董事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應於開會前10日通知。必要時得由董事長指示召開臨時董事會。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事不能出席時,可指定一人代理之。董事會應於開 會七日前通知監察人及捐助人列席。董事會之議案,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全體董事二分之 一以上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六、下列事項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 章程之修訂。
- 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七、本會設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至二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執行長承董事長之命,依章程規定執行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之決議,並負責本會日常事物之處理。執行長、副執行長及其他工作人員之組織、職掌、權限由董事會另定之,但均不得與本章程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