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難救助申請辦法

第一條 救助宗旨

遠雄文教公益基金會(以下稱本會)以宏揚博愛精神、關心社會動態及弱勢族群,積極投入各項社會公益救助推動,依據本會捐助章程第二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救助項目

  1. 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因重大傷病、天然災害、人為事故、意外傷害等重大變故,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給予「生活緊急救助」。
  2. 弱勢家庭、低收入戶以及安置弱勢孩子的教育機構等,協助住處環境改善、房屋修繕及其他必要安全設備修繕更新等,為經濟弱勢族群提供「居住環境安全修繕」。
  3. 因家庭貧困或家庭經濟突逢變故,面臨失學之學子,給予「學生急難補助」。
  4. 重大天然或人為災害導致重大損害(如房屋、公共建物損毀),短期內影響生活者,給予「災害即時救助」。
  5. 其他特殊事件,非上述範圍內,然符合急難救助之事實者,得經呈核主管同意後執行。

第三條 本會接受個人申請或經下列機構轉介

  1. 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鄉、鎮、區公所、村、里辦公室(村、里長)。
  2. 警察局(員警)。
  3. 學校(各單位)。
  4. 社福基金會或其他地方協會等非營利組織(社工)。

第四條 各項救助申請應備文件

  1. 申請生活緊急救助類應備文件:
    • A.本會申請表
    • B.全戶戶籍謄本影本
    • C.個案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 D.收入證明文件:家庭清寒證明書正本或影本(村、里長發給)或國稅局財稅證明。
    • E.急難救助事實證明文件(如天然災證明、意外事故證明、醫師診斷證明等)。
    • F.其他可證明文件: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建物照片等。
    • G.個案或代收者帳戶資訊(分行、戶名、帳號)存摺封面影本。
    • H.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正本。
  2. 申請居住環境安全修繕類,除上述另須檢附:
    • A.土地權狀影本或長期租屋證明。
    • B. 房屋現况相片。
  3. 申請學生急難補助類,除上述另須檢附:
    • A.學校出具證明書(需加蓋學校關防)。
    • B.學期學業成績單及學期之註冊費用單據。
  4. 申請災害即時救助類,除上述另須檢附:
    • A. 天然災害、意外事故之相關證明文件。
    • B. 主管機關開立之災害證明文件或相關照片或新聞媒體報導資料…等。

第五條 審查作業

  1. 本會收件後先進行檢附文件及資格確認,並於兩周內通知有無須補件,文件齊備後,本會審查人員將進行申請案件評估,不符補助資格、補助原則或申請文件未齊備者不予受理。
  2. 審核人員審查期間得視需要進行個案訪視或電話、家庭訪問、拍照或錄影等紀錄,審查人員應詳實查訪、據實陳述,不應有任何隱瞞。上述事項申請人亦應配合查訪、據實答覆,如有拒絕訪視或查證,則審核無法通過。
  3. 在尊重個案意願及保護隱私的原則下,本會得使用個案資料進行會務推展工作。
  4. 經審查文件齊備、資格均符合規定,呈送主管同意後,依核定救助金額撥款或執行。
  5. 本會得保留最終同意權與額度決定權。通過補助者,本會將依國稅局規定,開立所得扣繳憑單,列計該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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